草种检验

      世界各国采用的官方草种质量检验主要基于两种国际标准,一个是欧洲和澳洲采用的ISTA(国际种子检验协会)标准,以及美国和加拿大采用的AOSA(北美官方种子检验人员协会)标准。中国的现行检验标准是以ISTA为基础制定的国标。欧盟也有以ISTA为基础的检验标准。

      伴随国内草种贸易的持续发展,涉及草种质量的纠纷不断出现,但由于国内草种仲裁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加上有些当事人,甚至司法人员缺乏草种贸易和种子检验方面的常识,常作出错误的裁定,损害了草种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1. 草种质量索赔期限

      国内与草种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15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农业部2006年公布施行的《草种管理办法》,上诉法规对种子发芽率等质量争议的索赔期限未作规定。由于草种是有生命的,在贮藏过程中发芽率会逐渐下降,凉爽干燥通风的贮藏条件可有效延缓草种质量的下降,而不良的贮藏条件可在短时间内引种种子发芽率降低,这就须要草种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发芽率等质量指标提出异议的有效期限。

      国际草种贸易是按照国际种子联盟(International Seed Federation,简称ISF)所制定的种子贸易ISF规则进行的,其中规定对种子发芽率的投诉必须在种子到港后60天内向卖方正式提出,而且买方如要对种子质量进行再次检验,必须在种子到港后30天内,通过具有ISTA(国际种子检验协会)、AOSA(北美官方种子检验人员协会)或OECD(经合组织等官方种子检验机构授予取样资格的取样员取得官方样品,并于取样后8日内交官方种子检验机构检验,这样得到的检验结果才是被认可的。中国国家种子贸易协会是ISF的最初会员,在草种贸易中也应遵守ISF规则,即种子贸易中的质量投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2. 官方取样和检验

      依据《草种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的草种质量检验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依据是《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目前执行的是2017年的国标GB/T 2930.1~2930.11-2017),《国家草种子检验规程》中未规定的,依据ISTA《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未对官方取样员资格和不同样品的代表性做出规定,而国际种子检验规程(ISTA检验规程)中明确规定,只有官方取样员按规定方法抽取的官方样品,其检验结果才能代表整个种子批的质量。

3.中国官方检测机构

      中国农业大学的草种子检验中心是国内的官方草种检验机构,与ISTA规定相一致,由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在注意事项部分注明:“由中心扦样的对种子批负责,由客户送样的对送检样品负责”。即非官方取样员所取样品不能代表整个种子批的质量。

4. 杂草和其他种子检验

      草种净度检验可以告诉我们杂草和其他植物种子及杂质所占的百分比,ISTA报告把检验种子分为净种子、其他种子和内含物(无生命稃壳、碎茎等杂物)三部分,而AOSA则依据不同的种把其他植物(作物)种子划分为杂草和其他作物,在报告上就可以见到四项。

      净度分析使用的样品重量较小,含2500粒种子左右,被称为小样品,如高羊茅5克左右,多年生黑麦草6克,草地早熟禾1克(ISTA标准)。如需更准确地检验所含杂草和其他作物种子的数量,就需要进行其他植物种子数测定,这项测定需要使用小样品5-10倍重量的大样品进行,测定结果将标出单位重量(磅或公斤)种子中所含杂草和其他作物的名称(通常鉴定到种,有时鉴定到属)和粒数。由于采用的样品更大,其检验准确度高于净度检验中的小样品分析。

      由于草种检验是抽样检验,即由一批种子中按规定方法抽取少量样品进行检验,即使采用最严格的官方抽样和检验,也会有检验误差存在,但总体上检验结果会很接近该批种子的真实状况,所以在所有的种子检验标准中,都规定了复检或重复检验与原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贸易合同和协议中对净度和杂草含量的约定也是以官方检验为依据的,检验结果显示不含杂草和其他作物的种子批,复检和应用中可能会出现杂草和其他作物,只要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的差异属于允许误差范围内,原检验就是有效的检验,而不能因检验结果有差异而怀疑其准确性。上诉原则同样适用于净度标准最高的草皮质量种子(SQS或TQS)。所以说只有未检验出杂草和其他作物的种子批,没有绝对不含杂草和其他作物的种子批。